-03-:36凤凰评论
文丨特约评论员西坡
总有一些新闻令人不忍卒读,比如前几天新京报那篇《一个自闭症少年的死亡之路》,再如今天被刷屏的南方周末报道《刺死辱母者》。
两个故事讲的都是弱者在极端环境下的遭遇,前者关于如何救助弱者,后者关于弱者如何自救。故事的主题是一样的:公正。
每一个想要逃离北上广的人,都应该读一读《刺死辱母者》。因为你要回去的家乡,可能具有同样的生态环境。事实上,故事发生地正是我的家乡,我感到深深的耻辱。
简单概括一下新闻。苏银霞和于欢是一对母子。苏银霞向吴学占借了万元高利贷。她在还了万元和一套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之后还欠17万欠款。为了逼债,年4月13日,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
深感恐惧与绝望的苏银霞四次拨打和市长热线。民警过来了解了情况就离开了,苏银霞试图跟警察一起离开,却被吴学占拦住。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明显的警察不作为。这不是受害人唯一一次被警察丢下。
第二天,催债手段升级。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员,母子二人被控制在接待室,用尽各种污辱手段,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儿子于欢的面。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找人报警。民警来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了。
可以想见,警察的离开对受害人意味着什么。在此之前,他们人身自由完全受限,身心备受摧残,不知道还要经历怎样的折磨。警察代表着法治,代表着光明,虽然有了前一天的教训,但此刻警察是他们唯一的救命稻草。然而警察抛下一句混账话就走了,将无助的母子彻底丢进绝望的黑洞。悲剧也就是在此之后发生的。
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杜志浩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右),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最后酿出了血案。(南方周末记者王瑞锋/图)
从报道中看,杜志浩的结局完全是自作自受。事情闹得不可收拾,警察的失职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杀人伤人的是于欢不假,但不作为的警察更应该站在被告席上。
事情并没有按应该的方式发展,火上浇油的是法院判决。聊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法律的事外行本不应随意置喙,但这份判决是怎样一种强人作难!被11个催债人员围堵,遭遇那样的侮辱,却要责怪其“不能正确处理冲突”,试问,主动权何曾在他手上?!不怪催债人员不该制造冲突,不怪警察不能化解冲突,偏要怪被逼到极点的受害人不能正确处理冲突。
“对方未使用工具”又岂是否定正当防卫的理由?照这么说,徒手杀人难道就不算杀人了?杜志浩等人之前的所作所为已足以表明他们对于欢的生命安全构成了真实可信的威胁。
更可疑的是,由派出所已经出警推导出“危险性较小”。警察并没有将于欢母子带至安全区域,而是把他们留给了坏事做尽的催债人员。此外,前一天也出了警,但第二天的催债手段反而升级,更加证明这一逻辑的荒谬。
此案的社会影响和示范效应都不容低估,不能不考虑判决会向社会传达怎样的信号。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审理此案之前,吴学占等人已被定性为“黑恶势力团伙”被警方摧毁。在11名黑恶势力面前,不能苛求弱者的反抗姿势,否则便是以法律的名义逼迫公民做窝囊废。
法律本应援助受困的弱者,如果没有援助而迫使弱者自卫,应该反思原因。我并不主张自卫权是无限的,但法律应该充分体察自卫者所处的境地。一个救助不了弱者又不允许弱者自救的社会,是何其悲哀啊。
责任编辑人:叶鹏PN
十问山东公检法原创-03-26阿杜新闻背景:
山东聊城女士苏银霞欠债,11名涉黑人员上门讨。他们不仅对苏银霞“辱骂、抽耳光、用鞋子捂苏的嘴,其中一位讨债者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什么叫“极端手段”?报道者、南方周末王瑞锋证实,其实就是杜志浩掏出生殖器,往张银霞脸上蹭,往嘴里塞。
苏女士的儿子于欢护母反抗,用水果刀将其中数人捅伤,其中王八蛋杜志浩随后不治死亡。随后山东法院一审判决于欢无期徒刑。
多年前听一位老师讲一堂很正能量的课。他问大家祖国是什么?下面的男儿女儿异口同声“祖国是母亲”。老师再问,如果有人敢欺负我们的母亲怎么办?尽管答案五花八门,但所有答案的核心都是:让挑衅者去死吧,而且会让他死得很难看。
但读完《南方周末》的这篇报道后,我的背部一阵发凉。在对法制山东失望绝望之余,给齐鲁大地公检法战线主官们提十个问题,供警醒。
1,假如苏女士是你们的母亲,你们是儿子(或女婿)于欢,母亲遭受这样的凌辱你们会怎么办?这叫换位思考,不属寻衅滋事。
2,吴学占、杜志浩之流一行约十人为了讨债,拉来了烧烤架、木炭、肉串、零食和啤酒,将烧烤架支在苏女士公司办公楼门口,若无其事地烤串饮酒。请问山东公安,这是否属于恶意讨薪?恶意讨薪经常用于农民工,此时为何不能用于涉黑的吴学占之流?
3,杜志浩死后,吴学占团伙才因涉黑被摧毁。请问山东公检法:于欢手刃杜志浩前,难道你们就没有发现过这些人涉黑?报道称当地民众这些年一直在控诉该团伙,你们为何长期不作为?
4,儿子于欢义杀杜志浩后,母亲苏女士也因为一桩经济罪名被羁押。请问山东公检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个长期行为,苏女士即便有罪,为何不早抓她?抓她是为了堵嘴吗?
5,报道说冠县东古城镇年9月30日发生过一起肇事逃逸交通事故,当地一名14岁女学生被撞身首异处,肇事逃逸者当地人都知道是杜志浩,但杜却常年逍遥法外。请问山东公检法,杜是你们的外甥吗?或者说在齐鲁大地上,法律是杜志浩之流的孙子吗?
6,杜志浩暴死后,其家人向苏女士家提出索赔余万元。而此前女中学生被杜撞死后,杜的家人派中间人给女中学生送来28.5万元“放事”。垃圾人渣和花季少女的生命为何如此天壤?
7,报道中有这样一个细节:与苏女士邻近的一家企业老板说,事发不久,他曾被警方喊去了解情况,但“第二天吴学占(匪首)就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公安局说了啥”。请问山东公安,黑老大吴学占和你们到底什么关系?
8,从文章报道看,就吴学占涉黑团伙恶意讨薪一事,苏女士及其职员多次拨打报警,警方每次也出警,但事情最好却发展成了这样人神共愤的结果。请问山东公安,以后群众遇事,拨打你们的还有用吗?
9,也许山东公检法的朋友不同意我的责问,认为该舆情主要由法院一审判决酿成。请问如果当地公安前期稍微有所作为,事情会这样吗?请问如果检察院里能有几个血性男儿,法院敢这样判决吗?难道聊城法院的法官大人们都没有母亲不成?
10,儿子于欢不服上诉,受辱母亲身陷牢狱。好端端的一个家就这样没了,一个企业就这样垮了。杜家也失去了万恶的儿子,请问这是谁的错?
有感而发,谢绝跨省!
辱母案:总有一天你要独自面对这冰冷的世界原创-03-26雾满拦江雾满拦江
辱母案:总有一天你要独自面对这冰冷的世界
文:雾满拦江
(01)
山东发生怪案:
一名女企业家,贷款万,月息10%,在支付本息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未还清欠款,遭到对方暴力催款。
媒体称:年4月13日,催款方将女企业家的头部,按到排泄过的马桶里。通话记录显示,女企业家曾四次拨打和市长热线,未果。
次日,催债手段升级——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催债人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女企业家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女企业家。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02)
法院称: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这种措辞,把催债人的暴力伤害,弱化为“纠缠”,陷于欢于被动之地,明显有失公正,引发公众骇然,舆论喧哗。
——但类此措辞,并不少见。
正是类此冰冷的措辞,影响了我一生的思考。
(03)
以前,我曾是个公务员,有天无聊看电视,突然看到条血腥新闻:
新闻主角,是个17、8岁的女孩,极瘦弱。新闻称她是个被拐卖的姑娘,被人贩子卖到了个贫困村。买家是个农民,家里还有两个6、7岁的孩子。夜晚时,农民回家来,女孩自然逃不了。等到白天,农民下田耕种,女孩就由两个孩子看守,她几次逃走,两个孩子高声喊叫,乡民如飞赶至,将逃跑的姑娘捉回来。
被两个孩子看死,没法逃。
——结果,逃不掉的姑娘怒了,就趁男人下田之时,操起菜刀,啪啪啪把两个孩子给剁了。
连杀两人,血腥弥天。杀人的姑娘,被拖到电视镜头里警世普法。
记者质问姑娘:为什么行凶杀人?不知道这是犯法吗?
姑娘气道:我真的没办法,没人救我,没人管我,在那种情况下我能怎么办?
然后记者收回话筒,对着镜头说:我们要有法律意识,要相信法律,不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看到这里,我腾地一声跳起来,到处找东西想要砸电视。
要相信法律,有法律意识,这话是没错的——但当你落入到一群根本不相信法律,没法律意识的人手中,他们肆意的伤害你,凌辱你,这时候哪怕是最坏最坏的法律,也不敢擅自剥夺自我保护的权利。
(04)
被拐卖的姑娘,让我感觉到,这个世界,似乎跟我们想象的有点不一样:
——有些规法,似乎是专门给你制订的。别人可以胡来,可以拐了你卖掉你蹂躏你祸害你,可以拿法律不当回事儿,而你却不可以吭气。暴力伤害你时,法律是缺席的。可当你被逼至绝路,拼死挣扎,法律突然跑来盯紧了你。平民百姓,在法律面前,就如同后娘养的,根本没处说理。
这起事件,对我影响之大,让我写出了一篇小说,标题是《黑色的火焰》,就是写一个姑娘被拐卖乡村,最后手刃买家的故事。
——然后我把这个问题,想明白了。
——在法律面前,我们得不到救助,只是因为我们太弱小。
法律是社会工具,只有强者才会娴熟运用它。弱者以为强者善于运用法律工具,就可以保护自己,这纯粹是自做多情——这就好比班级里的学渣,以为同班的学霸考上清华北大,自己也跟着出息了,这想法未免太神经。
——所谓弱小,就是指我们失去了自我保护能力!
时代步入文明,但固有的天性,终难免这世界的丛林特质。
那时候我想,我必须要强大。强大或弱小,不过是一种心态。强大是相对的,弱小是绝对的。强大者也不是就不会受到伤害。但,非唯强大,无足以面对自己的人生。
这个想法,到了黄渤主演的电影《亲爱的》上映时,就更坚定而强烈了。
(05)
黄渤的名片《亲爱的》,上映于3年前。
这部片,男人看了会沉默,女人看了会流泪。
黄渤主演一个被人贩子拐走儿子的父亲,他倾其所有,不顾一切的寻找儿子。但屋漏偏遭连蓬雨,破船又遇顶头风。丧尽天良的骗子蜂拥而来,想骗走他寻子的钱。影片中有个镜头令我永生难忘,一群骗子假称知道黄渤儿子的下落,让黄渤带钱去。黄渤因为连续被骗,已经学精了。他把钱用塑料布裹好,再带上管制刀具。到了地方骗子们扑至抢钱,黄渤一手挥刀,抱着钱夺跑狂奔。骗子们在后面穷追不舍,逼得黄渤于荒野中落河而逃。
这个镜头,让我再度想起那位被拐卖至乡村的姑娘。
——人的一生,总会有落单无依的时候。你必须要跑得足够快。
(06)
——再不相信世上有什么公正,你遇到的问题再大,于世界而言也只是小事。
——你越弱,遇到的事儿就越大。
——别人的强大,帮不了你,更带不来你希望的公正。
——你只能指望自己,任何时候都是这样!
(07)
黄渤的《亲爱的》上映后,我曾向许多朋友推荐。
有一次,我向一个大学生推荐,刚刚说了大概内容,大学生顿现惊恐之色,脱口道:不不不,我们不看这种片,我们只看正能量。
正能量……当时我不好多说,但心里在骂:你个烂仔,这部电影,告诉你的正是你拼命逃避的现实。现实不象你想象的那样一马平川。人这一生,总难免遭遇困窘,置于极不公正的处境,却被苛责酷求,能从这种困局中走出来的,唯有智识之辈——但,如果你连正视现实的勇气都没有,又怎么可能发下宏愿,让自己追求智慧呢?
总有一天,你要独自面对这冰冷的世界。
总有一天!
(08)
回到山东怪案——为什么我要说怪这个字眼呢?
——这起事件,是典型的当事人被置于不公正处境,却被苛刻对待。逼债一方的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当着儿子的面,脱了裤子污辱母亲,已经脱离了正常追债范畴。再大号的法盲也知道,这是违法,是对人身权利的粗暴侵犯。
但法院用了个轻描淡写的“纠缠”,就把追债方的恶行化解了。
这是已过时几百年的文字游戏,古称刀笔吏。水浒传中的宋江,就是干这个的。古时代的律法稀哩糊涂,框大线粗,审案的官员又未受过严格司法训练,断案全凭感觉。比如行凶者用刀杀人,刀笔吏改成甩刀杀人,一字之差,意思全变了。
但现在司法精神,杜绝文字游戏,以事实为依据。做为儿子的于欢,目睹的是母亲遭受11个人的暴力伤害,包括脱了裤子的污辱。但法院非说“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这种刀笔戏噱令人愤怒。11个人围着你,暴力就是最可怕的工具!他裤子都脱了,你非说不紧迫,有这么胡说的吗?
曲解暴力现实,不近人情的苛酷当事人。这种丝毫不考虑现实处境的做法,难以让人心服。
(09)
我们渴望着法律的公义,是因为我们都是弱者。
强大是相对的,弱小是绝对的。涉案中的女企业家,已经算是这个时代的成功者,拥有企业、厂房,及许多手下员工。可当伤害到来,被人把头按入排泄过的马桶,被人当着儿子的面,脱了裤子肆意污辱,才知道这一切不过是水月镜花,全都帮不了自己。
无论我们多么强势,也会面临着极端无助的情形。
所以我们呼吁公义,不仅仅是为了于欢,更是为了我们自己。
不要文字游戏,只要一个公正的说法。
但是人性的晦涩,注定了我们永远行走在公义的路上。纵然是于欢事件上舆论起到什么作用,也不意味着万事大吉。我们仍将面对自己的人生,仍将面对一个,随时会让你陷入到困境的灰色现实。
(10)
总有一天,你要独自面对这个冰冷的世界。
总有一天!
——不要以为世上都是好人,哪怕只有一个坏人,也会被你遇到。
——你越弱,坏人越多!
——正视这个世界,苦难从未远离。它就在我们脆弱的心里,一旦你逃避现实,不敢正视自我人生,就会陷入到苦难的渊薮。
——多数时候,你只能靠自己。不要以为自己的委屈,尽人皆知,当你由任惰性浸蚀,就会发现四面八方,都是满满的恶意。
——众生皆苦,苦就苦在明知是对的,却不肯去做。结果让自己偏离自我本质,沦为一个由任不公规则蹂躏的弱者。
——瞪开眼吧,抬头看吧,只有让脑子运转起来,获得智慧而强大,才有可能让自己快乐无虞,免于羞辱。
我们真的需要智慧。但智慧,恰是这世上最没用的东西。智慧很难换成钱,也不如K吧里狂歌一曲来得痛快。可是智慧不会让你遇到麻烦,能够避免让你陷入困境。有智慧的人,不会置自己于危险之中,不会踏入恶意构设的陷阱,不会饮鸩止渴,不会借自己一辈子还不起的钱,也不会做终生无法弥补的错事。激情的人生如烈酒,但智慧不过是一泓清水,智慧没滋没味,唯有饮者才知畅怀的甘美。智慧之路是最简易的,读书,思考,做事,与心志豁达的人交往,智慧的人生远离聚光灯,你不会成为新闻的主角,不至于让整个世界同情你,就这样平平安安,淡泊明静,行走在鲜花盛开的小径上,坐看这苍凉的世界,抚慰那一颗颗战栗的心。白云苍狗,世事苍桑,无数繁英落尽,你仍然在这里。这就是智慧。
被辱母亲:我不能死,死了孩子就见不到娘了|刺死辱母者原创每日人物-03-:12
“想不到别的办法活下来了。”回想起案发当天,于欢向殷清利如此描述自己的处境。
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最后酿出了血案。图/王瑞锋
每日人物/ID:meirirenwu
文/单朴易方兴实习生赵志远编辑/金石
在年4月14日之前,22岁的于欢还是一个在长辈眼中老实内向的孩子。他的姑姑于秀荣告诉每日人物(ID:meirirenwu),她很少见孩子着急过,“可懂事,可听话,有时候我都说他傻,怎么遇到事不着急呢?”
年4月14日,于欢急了。
母亲苏银霞开的公司因向山东省冠县当地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催债人已来厂子闹过多次,在厂门口拿大锅烧水、把东西扔的满地都是。
4月14日当天,以杜志浩为首的11名催债人再次上门,在辱骂、抽耳光、往胸口弹烟灰、用鞋子捂嘴之后,杜志浩当着于欢的面脱下了裤子,用极端的方式侮辱了苏银霞,于欢随后拿刀反抗,捅伤包括杜志浩在内的四名催债人,其中,杜志浩在自行就医后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接受每日人物(ID:meirirenwu)采访时,姑姑于秀荣透露,于欢出事后,苏银霞因另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警察带走,至今仍在押,父亲则不知去向。苏银霞曾告诉于秀荣:“就是再气,我也不能死,我死了,孩子出来后就见不到娘了。”
目前,于家人已提起上诉。
母亲被抓,父亲消失
出事前,于秀荣从来没见过苏银霞流泪。出事后,她则常常看到苏银霞吃着吃着饭,就出去偷偷抹眼泪。但苏银霞在人前还得装坚强,“毕竟做过老板”。
在于秀荣眼里,今年48岁的苏银霞是个有志气的人。为了生活,早些年养了一百多头猪,后来又去新疆轧棉花。十几年前去南方打工,发现做刹车片这类器件赚钱,就回到山东开厂做刹车片。
从小作坊做起,于秀荣说苏银霞“挣了钱就投进去,挣了钱就投进去”,自己不剩多少钱,一心想把厂子做大。后来终于成立了公司,还把厂子搬进了工业园。一个人操持整个厂子,“又管车间,又管财务”。于秀荣觉得苏银霞苦哈哈的,劳累了这么多年,连个首饰都没有。
后来苏银霞向银行贷款扩大生产。为了能够再次贷款,她借了高利贷,先把银行钱的还上了。但已无力还高利贷。
于秀荣觉得于欢像他妈妈,苏银霞对于欢很严厉,经常教导他要踏实工作。高中毕业后,苏银霞让他进了厂子,于欢也没怨言,什么都做。于欢在母亲厂子里工作,跟工人一样,吃、住在一起,穿的也都是那种油腻腻的衣服。
“就是再气,我也不能死,我死了,孩子出来后就见不到娘了。”苏银霞对于秀荣说。于欢被抓后,她也曾和女儿奔走多地试图帮助儿子,但之后母女俩也因“私刻公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被警察带走。
年2月17日,于欢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之后,在当地其它单位工作的于欢的父亲也消失了,于秀荣告诉每日人物(ID:meirirenwu):“不知道被谁带走了,还是怎么了。”
走投无路的于秀荣也因此找到了殷清利。
网传于欢父亲所发求助帖
绝望的于欢
殷清利成为于欢的代理律师时,距离上诉期限只剩一天。
当时,殷清利在聊城代理的另一起案件胜诉,于欢的姑姑于秀荣因此找到他,想要他帮忙。通过于秀荣的描述,殷清利觉得案子有问题,同意免费代理此案。
他在看守所里见到了于欢。两个人聊了一个多小时。当时于欢穿着看守所的黄色衣服,“见谁都低着头”。
“他情绪是特别低沉的,本来平时就是比较内向的性格,发生了这样的事,基本上就有些想放弃自己的感觉。”殷律师说。
于欢给他最深刻的感受就是“绝望”。
于欢不想上诉,他说没钱。在殷律师看来,于欢的状态看起来就是“人最绝望的状态”——事情发生了,也没有后悔药可吃。
对本来想放弃的于欢,殷清利说他免费代理,“自带干粮,自己搞,你放心”。
于欢当场哭了。他哭着对律师说,我当时真的是没有办法了,所有的办法都用尽了,“我没有退路了”。
事实上,在悲剧发生的前一天,母子二人已经把自己住的唯一一套房子抵押给了高利贷者。于欢全部的东西都被对方用卡车从家里拖出来,“在厂子门口扔了一地。”于欢收拾这些自己的东西到深夜,当晚在厂子里和工人挤在一起。第二天,对方对他们母子人身自由的限制,从下午三点开始,吃饭、上厕所都全程跟随,直到晚上十一、二点时,悲剧发生。
“想不到别的办法活下来了。”回想起案发当天,于欢向殷清利如此描述自己的处境。
“我求催债人缓几天,不行。警察来了,也不行。”于欢向律师说。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多名现场人员证实,警察来了之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他担心警察走后,那伙人会变本加厉。水果盘上摆着一个水果刀,他操起那把刀开始乱捅。
民警再次回到现场,姑姑于秀荣说,于欢看到警察后,未做任何反抗,把刀乖乖地交了出去。警察告诉他:“你先去另一个屋里待着,那伙人再来可能会把你打死。”
“捅完,他一直愣在那里,看见我进屋,才掉了眼泪。”于秀荣说。
连夜上诉
到看守所看完于欢后,留给殷清利的时间只有一个下午。他说,一旦错过上诉期,再审的成功率会非常低,“除非是真凶某一天冒出来或者判错了之类的情况。这种情况很难,因为错过上诉,法院会理解为你同意了一审的审判结果。”
时间紧张,殷清利无法正常查阅案卷,便凭一审判决书和了解的情况,当晚熬夜到凌晨三点,连夜写了上诉状。
作为于欢的二审律师,殷清利至今仍未能看到案卷。为了稳妥起见,殷清利的上诉状是以“简单正当防卫,加上退一步的防卫过当来写的。”
在接受每日人物(ID:meirirenwu)采访时,殷清利表示,在遭遇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于欢的被迫还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殷律师感到最遗憾的一点是,当时一审的时候,律师没有提于欢的自首情节,“当时于欢捅了人,自己也完全蒙了,而且也吓哭了,他根本没想跑,主动把凶器刀子交给警察,警察让他干嘛,他就干嘛。”
去年8月,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将冠县“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摧毁,吴学占已被抓获。
对于二审判决的预期,殷清利表示直接改判有希望,但案件涉及的问题很可能需要等待涉黑案。“我认为70%-80%可能性是发还重审。”
对于于秀荣来说,侄子于欢能出来是她最期待的事情。
至今,提起于欢,于秀荣还有一件后悔的事。出事前几天,于欢用了姑姑的洗发水,忘记拿回去,让工人用了一多半。于秀荣说了他,于欢啥话不说,过了一两天,他又买了一瓶洗发水给姑姑。“特别希望孩子能出来。”她说。
邹振东:辱母被刺死者,其掏出下体就是在使用工具-03-26为你开窗子的厦大邹振东
一、观点
作为一名传播学者及舆论学者,从传播学、舆论学的角度分析,山东聊城辱母被刺案件,辱母被刺死者案发时正在使用工具。其掏出下体,就是在使用工具。
二、声明
1、邹振东教授针对的是如下对案发事实的描述: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掉裤子,掏出下体往苏银霞脸上蹭——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引自《南方周末》采访记者王瑞锋-03-23在“杞人陌桑”发表的原创文章《刺死辱母者》)
该事实描述的核心部分是:杜志浩案发时掏出下体往苏银霞脸上蹭(有说塞嘴巴)。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本人无法核对该事实,如果事实有出入,本教授观点及后续论证皆不成立,本人收回全部观点,并对可能发生的负面影响致歉。
2、邹振东教授针对的是如下的法院解释: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引自-03-25《南方周末》报道《刺死辱母者》)
该法院解释的核心部分是: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3、因为术业有专攻,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比如:是否属于防卫?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过重?本人不予置评。本人仅提供作为一个传播学者与舆论学者的专业建议,进入法律领域是否可以被采纳以及如何采纳,是法律学者讨论的问题,是审判人员考虑的问题。
4、所有的观点只代表我一个人的声音,传播学者与舆论学者并不只有我一个,我更不是最有代表、最有权威的一个。所以,我的观点不能表述为传播学界或舆论学界的观点。我的观点,可以被更多传播学者或舆论学者讨论甚至质疑。
三、论证
1、舆论是一种工具。工具有多种,工具的属性也因不同时空与条件发生变化。比如砖头是建筑材料,但拿在罪犯手中,就可能是杀人工具。作案工具指的是:犯罪人员进行犯罪行为时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种武器或工具。例如:冷兵器,热兵器,易燃易爆物,开锁工具和交通工具等。一切的物品,理应包括舆论工具。换言之,舆论工具可以成为作案工具。
2、舆论可以杀人。这个不言而喻。舆论与杀人可以构成因果关系。
3、“死是事实,死给你看是传播”——这是我一再鼓吹的邹氏理论。农民工要跳楼讨薪,显然他不是真的要跳楼,而是要讨薪,他目的不是要死,他只是死给你看。“死给你看”是传播,跳楼是他的舆论工具,讨薪是他的舆论目的。
4、舆论有放大的功能,好的东西转变为舆论,它放大正能量。舆论与伤害相结合,其放大了伤害。强奸与当众强奸,侮辱与当众侮辱,伤害的程度大不一样。
5、舆论是暴力犯罪的工具。杀人犯杀一个人和恐怖组织公然贴海报扬言要杀一个人,两者对社会的危害是天壤之别。前者如果使用的是常规武器,后者使用的就是生化武器。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有关“全球道路安全周”的通报指出,全世界每年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数每年近万人,事件死亡人数多人。为什么事件给全世界的创伤远远大于交通事故伤害的总和?为什么甚至恐怖分子杀一个人质,也远比一般的死亡人数更多的暴力事件对人类的心灵冲击更大?我曾经发表文章,认为反恐最缺的武器是舆论武器,因为恐怖主义无论在政治、军事、经济、人口各方面都比不过正义社会,恐怖组织最强大的就是舆论武器。(可搜索邹振东《反恐最缺的武器是舆论武器》文章)
6、一个罪犯用刀绑架人质,他的刀可能并没有直接在杀人而是在威胁杀人(用传播学角度看,绑架者不仅仅是在绑架,也不仅仅是有杀人的动机,而且传播了杀人的动机),解救人质的警察,可以击毙人质。威胁就是一种传播,这样的传播就属于暴力犯罪,如果危及生命,这样的传播必须立即制止。
7、于欢案件,现场有讨债者11人,有当事人母子,还有其他围观者。可以认定案发现场是公共舆论场,而不是单挑的私人场所。适用舆论学的理论。
8、在强奸案中,下体是不是属于作案工具,这个是法律人讨论的问题。在于欢案件中,杜志浩的“下体”本身不是作案工具,但杜志浩“掏出下体”的行为是作案工具,这个作案工具是舆论工具。
9、杜志浩“掏出下体”的目的是要用舆论的手段达到“讨债”的目的,可以比较“跳楼讨薪”的民工用跳楼的舆论手段达到讨薪的目的,比较绑匪用刀架在人质的脖子上达到逃跑的目的。“掏出下体”、“跳楼”、“刀架脖子”都没有真正的杀人或者自杀,但都是在威胁生命,必须立即制止。所以,“掏出下体”等于“刀架脖子”,都是舆论杀人行为。如果警察可以依此击毙绑匪,于欢为什么不可以用刀解救自己与母亲?
10、杜志浩的“掏出下体”,不是自娱自乐,其完整的内涵是:当着当事人儿子的面用下体蹭在对方的脸上,以实现“追债”的目的。
11、这样的舆论手段,其舆论效果已经达到杀人的手段。可比较,私密场所强奸、当众强奸与当着儿子的面强奸其母亲的舆论效果区别。“士可杀不可辱”,辱的极端,就是杀人,甚至甚于杀人。
12、舆论不是虚拟的,舆论可以在现实世界产生行动。舆论学之父李普曼认为人们经历的环境只是通过媒介简单化之后的虚拟环境,最重要的是人类并没止步于虚拟的环境,他们基于这种环境有所期待、有所行动,这些行动不仅有其自身的真实,而且产生了真实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虚拟环境创造了新的真实。在于欢案件中,杜志浩的舆论,产生了于欢的行动。
四、结论
1、杜志浩使用了作案工具——舆论工具。
2、杜志浩使用的舆论工具其舆论效果达到杀人的程度。
五、界定
没有界定的理论,不仅是错的理论,而且是坏的理论。任何一个理论,即便是正确的理论,如果没有界定,就会从正确走向错误,甚至走向荒谬。
舆论工具如果认定为作案工具必须严格限定,法律上所谓例外条款,必须严格限定。舆论工具认定为作案工具也属于一种例外条款,必须严格限定。
媒体上,包括自媒体上发表一篇文章,如果导致某人自杀或铤而走险,不能视文章为作案工具。
舆论工具作为作案工具应该限定如下:
1、不属于大众言论,即便是该言论非常偏激。
2、属于实体舆论,即舆论附载在实体物件或实体行动上,比如这一次的“掏出下体”。
3、针对特定人。不是泛指。
4、舆论是手段,其有明确的目的。工具与目的不能同一。为侮辱而侮辱,即使手段恶劣,也不能认定为作案工具。这一次的“掏出下体”,目的是“追债”。前者为手段,后者为目的。
5、目的必须是是实质性的,不是精神上的。比如,为了搞臭他,使用舆论手段,不能视之为作案工具。
6、必须在同一个现实场景。施害人、被害人、舆论手段必须在同一个场景,而且场景必须是现实的,而不是虚拟的。比如,媒体、自媒体、互联网虚拟的环境。
7、手段是直接的。直接作用于当事人。
8、正在进行的。
9、舆论危害极大的。这个极大必须限定为其导致精神与肉体的冲突,达到不惜以毁灭生命为代价的程度。
欢迎批评,欢迎讨论!
易中天:血性男儿哪有罪?刺死辱母者既是正当防卫,更是见义勇为!原创-03-26易中天易中天
血性男儿哪有罪?刺死辱母者既是正当防卫,更是见义勇为
□易中天
我支持刺死辱母者的当事人于欢——无罪!
理由如下:
刺死辱母者于欢是制止犯罪!
一、杜志浩脱掉裤子掏出下体并做出侮辱性动作,不但已经构成对于欢母亲的实质性精神摧残,而且有进一步实施强奸的主观故意。因此,杜志浩应视为犯罪嫌疑人,于欢的动作应视为制止犯罪。
刺死辱母者于欢是正当防卫!
二、在上述精神摧残中,杜志浩掏出下体就是在使用工具。由于该行为是当众并且当着受害人亲生儿子的面,其精神打击足以致死。因此,于欢是正当防卫。
刺死辱母者于欢是见义勇为!
三、在此情况下,即便陌生人也会路见不平一声吼,何况亲子乎?更何况当时于欢寡不敌众,杜志浩等人则无视警方的制止和法律尊严,已是猖狂之极。因此,于欢是见义勇为。
刺死辱母者于欢是血性男儿!
四、中华传统文化历来主张孝治天下,以亲亲之爱维护社会稳定。何况以人之常情,岂有亲娘受辱而不管不顾之理?劈山救母传为美谈,于欢救母反受惩罚,于情于理均难以服众。如果这样的孝子身陷囹圄,将来我中华民族岂非“更无一个是男儿”?
“因此,恳请上级法院将于欢无罪释放,恳请当地政府帮助于欢重振家业,以便他们还清债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检察院-03-:22
近日,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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