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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同案同判ldquo一键

发布时间:2021-3-2 18:06:14   点击数:
导读: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推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的通知》。该工作全面推行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可在网上“一键”处理。

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推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将自年11月以来在14个省区市联合开展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以下简称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推广。

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以及调解组织、鉴定机构、保险机构形成协同工作新格局,以改革创新和信息化建设作为根本动力,通过建立并利用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实现此类纠纷责任认定、理赔计算、调解、司法鉴定、法院诉讼、一键理赔等一体化处理,促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源头治理和公正高效便捷化解。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截至年4月,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3.54亿辆,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快速增长,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受案数量最多的民事案件类型之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侵权人逃避责任、损害赔偿标准不统一、赔偿规则不清晰等问题长期存在并影响着当事人的司法体验,制约了纠纷的高效化解。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以公开的程序、可预测的标准、智能化的计算,快速公正地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促进类案同判,并通过规则和技术的双重保证,使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种融合互动、共享共治的纠纷治理方式,开创了互联网时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新模式。

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视频工作会议,正式启动在全国14个省市自治区开展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与三部门召开视频工作推进会议,加大试点地区改革推进力度,并将改革工作扩及11个非试点省区市。截至年4月底,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已在全国27家高级人民法院试点上线家基层人民法院;该平台已全部对接公安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信息共享;已对接25家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系统,实现调解数据与办案数据共享;已对接13家财产保险公司,实现85%机动车车辆保险一键理赔。全国27家高级人民法院共计确认名专业法官、名调解员;共计受理调解申请件,调解完成件,调解成功件,调解成功率82.19%;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件;在线发起诉讼件;调解成功申请总金额.52万元,调解成功达成金额.94万元,调解成功案均赔款3.65万元;申请一键理赔件,一键理赔达成金额.21万元。

两年多的改革实践证明,这项工作对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源头治理、公正高效便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扎实开展调研工作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下发《通知》,将联合开展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在全国范围推广,这有利于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使改革红利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使机制优势充分转化成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将以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和市域治理会议精神为契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战略任务,深化社会综合治理,更广泛地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切实增强做好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在互动协作中促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和有效化解,合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有力促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记者孙航)

法〔〕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推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各银保监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司法局:

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法〔〕号),决定在14个省市联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以下简称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两年的改革试点证明,这项工作方向正确、意义重大、成效明显,对开创互联网时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模式、实现纠纷公正高效处理、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发挥了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将联合开展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在全国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全面推广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要求,是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矛盾纠纷公正高效便捷化解的有益探索,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前期的改革试点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以点带面,深入推进、全面推广这项工作,有利于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使改革红利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使机制优势充分转化成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自觉服务和保障大局,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要以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和市域治理会议精神为契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战略任务,深化社会综合治理,更广泛地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切实增强做好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在互动协作中促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和有效化解,合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有力促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三、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试点地区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新发展

试点地区应在巩固改革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深入推进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一)加大平台建设力度。未完成平台上线的人民法院应在两年内实现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全部上线。自主建设的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应确保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业务规范指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技术规范指引》的要求,将数据实时汇聚至统建的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

(二)优化升级平台功能。按照共建共治共享原则,进一步打通道交领域各部门数据孤岛,开放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数据接口,实现各部门数据共享,解决调解员多系统重复录入信息问题。完善道交纠纷处理全流程数据库,提高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着力解决鉴定机构、保险公司等部门与人民法院系统对接不畅、人民法院内网办案系统与外网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不对接问题,优化提升一体化平台功能模块的便捷性、智能性,让平台运行更加高效,全面实现信息互通、一网办案。积极做好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也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申请调解,实现相关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三)强化部门联动协同。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深入推进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的支持,落实和加大专项工作经费保障,着力解决多头管理、工作交叉、权责不清等制约纠纷高效便捷化解的突出问题,充分利用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形成的大数据资源,加强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健全非诉调解、诉讼风险评估、类案结果提示、一键理赔等工作机制,凝聚多元力量,共同发力、协同推进社会治理创新。

(四)规范完善调解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实人民调解员力量,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人民调解员网络操作和法律知识培训,及时上传调解案件信息,完善调解工作考核机制,增强调解工作激励。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应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加强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和调解员的选聘管理,加强对涉保险的道交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相关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研究解决异地保单调解授权存在障碍等待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加强特邀调解工作,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吸纳保险行业人员、人民调解员、法律职业工作者等担任特邀调解员。

(五)完善诉调对接。强化诉源治理体系建设,促进矛盾纠纷诉前化解,积极开展在线调解,扩大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完善涉保司法鉴定工作机制,规范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建立在线委托鉴定机制。拓展理赔计算器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保险理赔中的运用,统一赔偿标准与证据规则,积极试行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道交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城乡一元标准,使调解、裁判、保险理赔流程更加标准、高效。人民法院应完善在线司法确认、调解转诉讼的绩效考核机制,将在线司法确认作为审判绩效指标计入工作量。

(六)提高网上保险理赔效率。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应进一步提高对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引导各保险公司通过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进行理赔,简化平台上调解案件的保险理赔审批程序,缩短理赔时限,使一键理赔、快速赔付落地见效。

四、借鉴成功经验,开拓创新,确保非试点地区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顺利稳步推开

非试点地区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借鉴试点地区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分步骤、稳步开展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积极推动本地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一)关于组织领导。非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应树立战略眼光,充分认识全面推广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通盘部署,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确定联系部门和联系人,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共同推进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建设和工作开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层报上级业务或主管部门。

非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应结合自身实际组建专门的改革联络办公室,负责各相关部门之间协作交流、联席会议等具体事宜的落实及日常联络。

(二)关于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法〔〕号)的相关内容执行。

(三)关于规范要求和平台建设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业务规范指引〉〈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技术规范指引〉的通知》执行。自主建设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的人民法院,应确保自建平台的数据能够实时汇聚到统建的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

(四)关于时间要求。新开展工作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自身信息化建设情况,认真确定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的建设方式,于年6月1日前通过纸质文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后原则上不再支持建设模式的变更,年12月31日前完成平台建设。

五、加强宣传引导,为全面推广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改革工作的有序开展、全面推广,离不开宣传引导工作。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媒体报道、发放宣传册、网络直播等多种途径,让人民群众全面了解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的内容和成效,提升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为深入推进、全面推广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创造有利外部环境。加强对道交纠纷当事人的引导,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主动运用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促进矛盾纠纷便捷高效公正化解,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效能。

六、及时总结问题经验,协同做好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阶段性检查

全面推广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经验要及时向上级业务或主管部门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共同加强指导,适时组织阶段性检查总结。

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法〔〕号)

2.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法办〔〕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业务规范指引〉〈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技术规范指引〉的通知》(法明传〔〕51号)

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业务规范指引

5.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技术规范指引(另附电子版)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年5月6日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附:法知行律师团队部分成员简介

金琴律师,四川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从业以来,主要代理婚姻家事业务、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以及强制执行业务,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仲裁以及执行代理经验;为多家企业、政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及非诉专项服务。作为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讲师,金琴协助为钦州仲裁委员会、西安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仲裁员及准仲裁员提供仲裁培训。金琴律师有着十余年的高中政治教师职业经历,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管理能力和亲和力,作为执业律师,与律师、法官以及当事人保持了良性互动,善于协调各方主体、通过多种合法途径、高效彻底解决纠纷,最大限度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金琴律师作为四川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及委员律师,积极参与四川省女律师联谊会、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的专业研讨、沙龙及各项工作,为四川省律协女律师工作以及成都市律协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金琴律师热心公益、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积极参与“三所一庭”联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获得了派出所、司法所以及咨询群众的高度评价,被评为“年度金牛区优秀公益律师”。她运用专业知识帮助弱势群体、维护公平正义,彰显了律师的社会价值。

周晗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曾担任法官30年,其间担任庭长近20年,先后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涉猎的案件种类繁多,判决、调解处理各类案件数千件,未有被上级法院改判,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办案实战经验。在与政府机关、银行、当事人交往中,能很好的处理各方权益,处理的重大案件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从事律师职业五年来,先后代理民商事案件数十起(包括个案争议标的额超亿元的建设工程纠纷、个案标的额超3亿元的执行案件)。为涉嫌盗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挪用公款罪的嫌疑人担任辩护人。为银行二百多亿元的借贷合同做投融资尽职调查,力保资金安全。并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诉讼服务。参与处理四川奶奇乐乳业、成都东创科技园投资、成都国晶能源、四川天罡木业制造、四川天下轩酒店管理、成都绿玉春茶业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十数起。

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周晗律师愿意不断地学习和借鉴,用丰富的实务经验、扎实的法学功底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助力您和您的企业飞黄腾达!

尹朝阳律师

尹朝阳,男,汉族,年12月生,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民建成都财会支部副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主任。郫都区“三所一庭”安德调解工作室、三道堰调解工作室、古城镇调解工作室调解员、负责人,年至今,曾分别参与中央巡视组交办的“三道堰.上堰人家”信访案件协调处理研讨会、安德镇百民工讨薪调解、多起死亡赔偿调解等多起涉访、涉诉的疑难案件的调解。年受到中国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同志、四川省司法厅副厅长王彬同志、郫都区委书记杨东升同志、郫都区政法委书记周刚同志慰问接见并作亲切交流,充分听取工作意见,对我所派驻的“三所一庭”调解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尹朝阳在中国民主建国会还担任民建成都财会支部副主任,中国民主建国会第十四届成都市委员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积极参政议政,反映社情民议,被民建四川省委评为“反映社情民意先进个人”,年经调研,写的调研文章并入选四川省政协提案:“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的股东应当包括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的股东”的提案、年通过政协委员陈博文提交的“关于统一规范法律服务监督管理”的提案被郫都区政协采用并立案;年,由尹朝阳调研文章,通过民建成都市委会提交的提案《关于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建议》被全国政协采用。

张洪,中共党员,男,年10月生。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省第八次、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四川省房地产与建筑专业律师、四川省婚姻家事专业律师、四川省优秀律师、成都市第六次、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成都市优秀律师、四川省企联特邀法律专家、四川省企业联合会维权工委特聘川企维权律师。现任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常务副主任、中共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张洪律师先后获得《达州日报》、《达州晚报》、《上海法治报》、《成都日报》、《四川电视台》、《成都电视台》、《法制日报》、《广州日报》、《中国商报》、《大白新闻》等媒体采访报道,在纸媒发表各类作品余件,专著《走向大律师---中国式执业律师进阶指南》,全书56万余字,正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中。

张洪律师自年始从事法律工作,年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当代优秀律师》、年入选《中国好律师》。曾任《人民日报-时代潮》周刊编委、《社会保障报》特约记者、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中国网》交通频道法治交通栏目组执行主任、法律总顾问、《凤凰网》四川站法律顾问、第二届中国刑事辩护论坛代表、第二届中国合同法论坛代表、第三届中国婚姻家事法论坛代表、省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省律协环境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省律协公益工作委员会委员、省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刑事法律专委会委员、成都市律协城乡统筹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协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成都市律师协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成都日报法制宣传顾问团成员、成都市第二届国资监管法治大讲堂讲师等职、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案件评审专家等职务。现任钦州仲裁委员会、钦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眉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四川仲裁研究中心仲裁研究员、副主任、四川仲裁研究中心仲裁文化与制度和规则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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