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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6月1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凤凰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土石方的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主导性土石方工程要统筹调度和平衡,坚持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相结合,本着节约,避免工程成本重复核算,在土石方工程之间达到取补平衡。土石方运输线路合理、就近、科学。实现土石方工程核算准确、单价核定科学、调度有方、管理规范目标,由县执法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相互协调配合,统筹推进落实。
第三条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和土石方的产生、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含散流物料)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废土(石)、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散流物料具体是指河沙、砾石、灰浆、灰膏、煤炭、散装水泥、稻草、秸秆等散流体物质。
本办法规定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的处置责任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第二章建筑垃圾和土石方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县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处置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公安局、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管所、县环保局、县公路局、县房产局、县发改局、县食药工质局、县安监局等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处置管理工作。
县执法局负责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考核;负责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车辆运输准运证的核发及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格审核,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储运消纳场,督促施工场所硬化出场道路、修建过水槽、冲洗平台等设施。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阻碍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处置管理执法的行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建筑垃圾和土石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规划选址,办理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规划手续。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报批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渣土临时消纳场的土地使用有关手续,并依法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县住建局负责办理建筑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加强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负责办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
县食药工质局负责督促车辆检测机构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质量技术标准进行认定;负责渣土处置企业的工商执照办理,并依法对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环保局负责对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环境影响评估,并依法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违法收贮危险废弃物的案件进行查处。
县公路局负责依法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房产局负责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督促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县发改局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的收费价格。
县安监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章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处置管理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需处置建筑垃圾和土石方的,要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县执法局申报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处置核准,签订建筑垃圾和土石方规范处置及保洁责任书。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及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处置方案;
(二)建设工程规划及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或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和土石方运输合同;
(四)建筑垃圾承运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县执法局在接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处置许可证》,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的副本,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相关管理部门检查;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5元/方的标准执行。(凤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处置收费标准的复函年7月1日的规定,现在变更为10元/m3)
第十二条建设施工单位经批准取得《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处置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处置费用后,按照核准的消纳场所处置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同时,在有大型活动或重大庆典等特殊情况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服从应急管理。
第十三条装饰装修经营性门店和房屋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执法局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的书面申请,由县执法局依法核准,严禁将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和倾倒在小区内或街道上。
第四章建设施工场地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封闭式施工,按要求设置围栏或围墙。城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工地围栏高度设置不低于2.5米,其他路段两侧的工地围栏不低于1.8米,并做好与周围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简易装饰;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及冲洗保洁人员;
(三)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渣土,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按照指定的技术措施实行防溢漏、防扬尘处置,防止环境污染;
(四)要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场,保持市容市貌整洁。
第五章建筑垃圾和土石方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向县执法局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申请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和土石方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运输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资产不少于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资格证;
(三)车主或驾驶员必须具有与本车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车辆手续合法有效;
(四)有不少于20辆符合密封条件的合法运输车辆和不少于2台全自动高压专用洗轮机;
(五)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规范,按要求统一安装密闭运输装置、车辆顶灯和北斗定位系统,统一车辆标识和编号,并纳入湖南省运营车辆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监管;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停车场,有齐全的机械设备;
(七)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在0立方米以上的处置工程,应面向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专业化运输企业实行公开招投标,未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县执法局不予办理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处置核准手续。
第十七条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前,应持《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县执法局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准运证》。《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准运证》应写明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核定吨位、消纳场所等内容。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运经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许可处置的建筑垃圾;
(二)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
(三)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自觉接受冲洗,防止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四)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高、超载、超速行驶;
(五)密闭运输,防止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六)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运输合格证、车辆通行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七)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八)在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倾卸建筑垃圾,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并取得回执以备查验;
(九)城区主干道建筑垃圾的运输须在规定的时间段进行,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消纳场地管理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按规定申请核准设置,不得擅自倾倒、接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审批管理: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由县规划局负责规划审批,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报批、县林业局负责林地报批、县水利局负责水保报批、县环保局负责环保报批,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监管,县执法局负责管理。
(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由村(社区)签署意见,县规划局负责规划审批、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审批、县林业局负责林业审批、县环保局负责环评审批,县住建局负责建设监管,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监管,县执法局负责指导管理。
(三)需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县执法局提交申请,经依法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管理要求参照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建设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
(二)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三)在出口处设置全自动高压专用洗车设备和设施;
(四)有全天候视频监控设备,确保准确记录进入消纳场内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数量等有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制度健全、人员齐备、职责到位;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准确记录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数量等有关情况,并定期将汇总数据上报县执法局。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县执法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和土石方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由县执法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施工场地的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核定的吨位或体量装卸,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县执法局按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县执法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证照。
第二十八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县执法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土石方的,由县执法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三)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第三十一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阻碍建筑渣土管理和执法活动的,由县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处置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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